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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民终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贾玉恩与杨秉文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秉文,贾玉恩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民终1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秉文,男,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代县人,现住本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玉恩,男,196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五台县人,现住本村。委托代理人张彦荣,男,山西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秉文因与被上诉人贾玉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代县人民法院(2015)代民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秉文,被上诉人贾玉恩及委托代理人张彦荣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代县人民法院(2015)代民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代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上诉人杨秉文。审判长  连林梅审判员  王旭瑞审判员  杨 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焦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