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辖终9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广州市白云湖水利工程管理处与广州市自来水工程公司、广州中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权纠纷2016民辖终936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中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湖水利工程管理处,广州市自来水工程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9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中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法定代表人:张国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秀连、杜晓明,均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白云湖水利工程管理处,住所地广州白云区。法定代表人:赵登礼,主任。委托代理人:肖健、华海荣,分别为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原审被告:广州市自来水工程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郑志强。委托代理人:王美富、张龙龙,均为广东合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云法民一初字第28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1、本案属于委托管理合同纠纷。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广州市自来水工程公司签订一份《白云湖配套服务经营设施授权合同书》第十一条约定“甲乙双方保证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如协商不成,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可见,双方是基于授权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并非原审认定的侵权纠纷,且双方未在合同中就管辖法院作约定,本案应适用一般管辖原则,即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根据一般管辖原则、《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作为本案被告,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物权保护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涉诉侵权行为地在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景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沙向红审判员 谢国雄审判员 肖逸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靖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