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执恢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02宋小林与深圳市晨达安防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普通执行查冻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小林,深圳市晨达安防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恢14-1号申请执行人宋小林,女,汉族,1972年12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澧县。被执行人深圳市晨达安防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107国道西乡路段467号(固戍路边)愉盛工业区6栋5楼,组织机构代码568538508。法定代表人ZHUQIYING。申请执行人宋小林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晨达安防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西乡)案【2015】51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状、陈瑜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33850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圣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龙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