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2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支干、金献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支干,金献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2民初203号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贾红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宏亮,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杨支干,男,1946年10月18日出生,回族。被告金献团,男,1962年3月15日出生,回族。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杨支干、金献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翟中宇审 判 员 陈兆丰人民陪审员 李延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董利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