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81执恢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郭光辉与王博、孙江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光辉,孙江丽,王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81执恢76号申请执行人郭光辉,男,汉族,生于1984年11月7日。被执行人孙江丽,女,汉族,生于1984年5月17日。被执行人王博,男,汉族,生于1981年4月10日。郭光辉申请执行王博、孙江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韩民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对此案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80万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58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博、孙江丽所有的位于韩城市新城招商区东晨温泉公寓9号楼西单元16层东户的房产一套予以查封,并依法委托拍卖。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陕西西部拍卖有限公司对该房产公开拍卖,经过二次拍卖(第二次拍卖保留价为343645.65元)以343700元拍卖交易成功。因案情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博、孙江丽所有的位于韩城市新城招商区东晨温泉公寓9号楼西单元16层东户的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妙香审 判 员 薛万宁代理审判员 刘振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柳少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