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4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4民初551号原告夏某某,女,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陈某某,男,195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台湾人,住台湾高雄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仲渊审 判 员 庞俊洁人民陪审员 林 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潘楚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