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7101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杨艳公证债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杨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7101执178号申请执行人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倉岡朝通。被执行人杨艳。申请执行人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杨艳公证债权一案,本院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高法函(2014)422号文件的规定,以及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作出(2015)川国公证字第2998号《公证书》、(2015)川国公证执字第350号《执行证书》向本院提交的申请执行书,于2016年03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杨艳向申请执行人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42634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执行人杨艳向申请执行人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返还租赁物住友液压挖掘机(机型SH360HD-5、机号STC360C5T00BH1969)。三、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艳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艳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杨艳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额度为人民币43263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大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尹仁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