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新法执字第18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江门市骏业纸制品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小榄镇兴俊纸类包装制品厂、杜炳华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骏业纸制品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镇兴俊纸类包装制品厂,杜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签发人:核稿人:拟稿人: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执字第1899-2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骏业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小泽村、文龙村(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叶崇焕。委托代理人黄玉莲,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吴子君。被执行人中山市小榄镇兴俊纸类包装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投资人杜炳华。被执行人杜炳华,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申请执行人江门市骏业纸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山市小榄镇兴俊纸类包装制品厂、杜炳华定作合同纠纷,本院作出的(2015)江新法泽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的裁判文书,两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加工款45092.37元、逾期付款违约金7346.3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04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本辖区的房管、车管、国土及其他金融机构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新法执字第1899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陈晓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汤爱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