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民初1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1344号原告:杨某,居民。被告:张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6年4月11日,原告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贵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倪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