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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民初1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1344号原告:杨某,居民。被告:张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6年4月11日,原告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贵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倪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