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2民终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王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某某,王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琼02民终3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孙某某。委托代理人张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方高颖,海南三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5)城民一初字第49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帆,被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方高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王某某与孙某某于2012年3月11日生育一子王某某,2013年5月28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一、王某某与孙某某自愿离婚;二、双方有一小孩王某某,2012年3月11日出生,离婚后小孩的抚养与监护权归男方,女方目前未怀孕。离婚后,双方生活互不相干,不得干涉对方今后的生活。三、双方无共同财产分割。四、双方无共同债务及债权。双方离婚后,婚生儿子王某某由王某某、孙某某进行抚养。王某某现从事外墙装修承包工作,孙某某为公务员。另查,王某某与孙某某离婚后,孙某某现已再婚并生育一子。孙某某于2015年11月7日向法院申请调取:1、王某某银行流水单和各类资产真实证明;2、王某某在公安系统蹲监狱几年的前科记录。因孙某某的上述申请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故法院未予准许。孙某某当庭变更反诉请求为:1、变更王某某的抚养权至孙某某名下;2、判决王某某从离婚后至孩子满18周岁需每月至少支付抚养费2000元。如遇物价高涨,另行调整。对于孙某某当庭变更反诉请求的行为,王某某当庭表示放弃举证期。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某与孙某某于2013年5月28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于其合法性予以认可。王某某主张婚生子王某某由其抚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孙某某要求变更王某某的抚养权,称其生活水平明显高于王某某且王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刑不适合抚养孩子,对于以上理由孙某某于2015年11月7日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因孙某某申请的内容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故法院未予准许。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书》中所约定的内容,是经过王某某和孙某某深思熟虑后得出的结果,对于王某某是否曾因犯罪被判刑都是发生在离婚协议签订前,孙某某能在《离婚协议书》中同意孩子由王某某抚养是经过权衡后得出的结果,期间不存在隐瞒和欺骗的情形,且孙某某并未举证证明王某某现阶段存在不适合抚养王某某的情况。孙某某现已再婚并生育一子,王某某目前仍是独自一人生活且无其他子女,王某某由王某某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3)项的规定,可优先考虑由王某某抚养小孩的请求。综上,孙某某现要求变更王某某的抚养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3)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婚生子王某某由王某某抚养;二、驳回孙某某的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王某某已缴纳,已减半收取),由孙某某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孙某某已预缴,已减半收取),由孙某某负担。上诉人孙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一审适用法律错误。1、《离婚协议书》关于孩子抚养内容是否有效在于是否实际履行,如果离婚后对方确实按协议尽心尽力抚养孩子,那么其就因为履行合约而一直拥有抚养监护权。但实际情况是两年半来是孙某某尽职尽责、含辛茹苦地养育幼儿,而王某某根本未尽抚养义务。关于《离婚协议书》,事实是孙某某提出离婚后对方很有悔意,并希冀复婚,于是假装善意提出协议上写孩子给他、私下再签一份孩子归孙某某的协议,那样孙某某就不必大幅降低再婚择偶条件。但是,从民政局出来后,他就食言不肯签私下协议,一个月后就把小孩扔给孙某某养,随时探视和接去几天。因为孩子很爱闹和任性淘气,孙某某非常的劳心劳神,今年夏天想安静安胎问他能否帮带孩子,他一口回绝。2、反诉状并未提变更抚养权的请求,开庭时孙某某也只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其依事实行为早己拥有的抚养权。3、离婚后王某某本应随子女一起生活、履行抚养义务,事头却相反,他找各种理由(家里没人带、没钱、进城务工忙、家门口和工地都不安全等)不尽抚养义务,孙某某实际代为履行了义务,抚养权已相应变更。二、一审认定事实不清。1、王某某不尽抚养义务,与孩子感情维系较弱,缺乏正常、良好的抚养条件。王某某说爱孩子,但爱是付出,不是夸夸其谈、不是算计得失。王某某常年务工在外,根本无暇顾及孩子,不抚养、不分担孩子费用。2、小孩已随孙某某生活三年多,改变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且孩子也更愿意依赖妈妈。3、孙某某的工作稳定,在城市有自建住房、也另购买了高档小区套房,能为小孩成长和受教育提供良好经济条件,医疗条件等大环境也更良好。王某某在城镇无住房,农村的房屋也是危房改造,又在深山老林,不利于孩子接受良好教育,医疗卫生条件差。王某某常年在城市远郊工地,不能亲自照顾孩子,也没有爷爷奶奶,要么把孩子丢给偏远山村亲戚、要么连周末也扔在寄宿学校或卫生和安全条件极差的廉价出租屋。相反,孙某某在行政单位上班,能接送孩子,每天晚上都能陪孩子。王某某是初中毕业,而孙某某是师范类大学本科毕业,能给孩子更良好的教育条件和家庭环境。王某某有过犯罪前科,一直自卑寡言,偶尔带小孩时也放任甚至鼓励他和别的小孩打架抢物,造成小孩有乱打人爱抢东西的暴力倾向。4、孙某某虽己再婚,但再婚给其带来了更多的亲人,健在的爷爷奶奶、热心的姑姑叔叔和有家庭责任感的新爸爸,完整明朗的大家庭能赋予孩子更多的爱护。三、一审认定法律性质错误且未行使释明权。本案应属探望权纠纷,不属于变更抚养权纠纷。四、如果二审要维持原判,那么请判决王某某承担近三年的保姆费、生活费、医疗费、劳务费(包括精神和青春损失费)共计25万。综上,请求撤销原判,改判王某某由孙某某继续抚养;诉讼费由王某某承担。被上诉人王某某辩称:一、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首先,《离婚协议书》约定离婚后王某某归王某某抚养。其次,离婚后王某某一直由王某某抚养。离婚时儿子才几个月大,王某某努力工作挣钱养家,既当爹又当妈,还请亲友帮忙带孩子,孙某某的母亲和姐姐也证明离婚后孩子由王某某抚养。考虑孙某某与儿子之间的情感需求,王某某合法合理地给予孙某某探望权利,但孙某某却一次又一次提到其在孩子身上花费了钱财,甚至要求王某某支付其25万元的巨额款项,可见孙某某对利益的关心更甚于孩子本身。二、一审适用法律正确。首先,《离婚协议书》经双方书面签字确认,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其次,没有证据表明儿子王某某与王某某一起生活会对其身心造成不利影响。王某某有房子、有收入、勤劳且有责任心,其家人和孙某某亲友都支持和帮助王某某,王某某完全可以保障孩子的物质条件以及满满的父爱和亲情。而且按照海南的风俗习惯,王某某作为父亲抚养自己的亲儿子天经地义,如果自己的孩子交由继父抚养,这对于王某某来说是不能承受之重。再次,王某某交孙某某抚养对孩子身心健康反而不利。孙某某除了工作稳定,不一定比王某某收入高,不能因为是公务员和本科学历就贴上“有利于孩子成长”的标签。孙某某和新丈夫又生了一个孩子,加上新丈夫与其前妻的2个孩子,已有3个孩子,如再加上王某某就是4个孩子,抚养的经济压力非常大。孙某某新生的孩子才几个月大,并没有过多的精力去顾及王某某。孩子在新的家庭中,即使物质上可以得到保障,不见得身心就能健康。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对双方均有拘束力。《离婚协议书》已约定王某某由王某某抚养,故王某某主张王某某由其抚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与其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现孙某某主张王某某由其抚养,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法定情形,故不予支持。另外,孙某某已再婚并生育一子,而王某某尚未再婚,除王某某外没有其他子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之规定,王某某应由王某某抚养。综上,孙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孙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新建 审 判 员 曾人孝 审 判 员 高建刚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 璟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