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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4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高显波与刘欢,刘长发,腾维双,黄婉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显波,刘欢,黄婉璐,腾维双,刘长发,矫鸿鹏,刘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4091号原告高显波,住七台河市。委托代理矫鸿鹏,黑龙江思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刘国丽,黑龙江思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欢,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告黄婉璐。被告腾维双,住绥化市。被告刘长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显波与被告刘欢、黄婉璐、腾维双、刘长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告刘欢住所地为哈尔滨市呼兰区新华街明达1号楼3单元302号,而非原告起诉状载明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曼街2号,本案原告及四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被告刘欢住所地即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长  陈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一十一日书记员  李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