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26民初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刘某诉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26民初677号原告刘某,男,1989年5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被告胡某某,女,1989年6月1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黑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小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曾凡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