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民初29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师晓宸与王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晓宸,王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2995号原告:师晓宸。被告:王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师晓宸与被告王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师晓宸于2016年4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师晓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晓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晓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雪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