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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民初29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师晓宸与王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晓宸,王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2995号原告:师晓宸。被告:王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师晓宸与被告王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师晓宸于2016年4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师晓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晓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晓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雪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