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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3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赵新立与于秀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安阳���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新立,于秀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3执296号申请执行人赵新立,男,1957年4月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被执行人于秀荣,女,1965年7月生,汉族,原住河南省安阳市。本院在执行赵新立申请执行于秀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3执296号裁定书,于2016年04月11日向被执行人于秀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于秀荣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于秀荣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38.6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继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