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04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书博诉被告倪湘湘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书博,倪湘湘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4民初195号原告李书博,男,汉族,1985年5月29日出生。被告倪湘湘,男,汉族,1984年2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书博诉被告倪湘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书博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倪湘湘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书博撤回对被告倪湘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50元,减半收取6025元,由原告李书博负担。保全费4650元未采取保全措施,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兰 晶审 判 员 杨素华人民陪审员 王永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邵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