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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4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书博诉被告倪湘湘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书博,倪湘湘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4民初195号原告李书博,男,汉族,1985年5月29日出生。被告倪湘湘,男,汉族,1984年2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书博诉被告倪湘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书博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倪湘湘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书博撤回对被告倪湘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50元,减半收取6025元,由原告李书博负担。保全费4650元未采取保全措施,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兰 晶审 判 员  杨素华人民陪审员  王永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邵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