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1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罪犯田龙辉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1755号罪犯田龙辉,男,土家族,小学文化,1983年11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龙山县,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3日作出(2011)澄刑初字第4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龙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前犯盗窃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七个月二十八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至2020年12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五千六百元(其中二万七千八百元与同案被告人互负连带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2014)宁刑执字第22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田龙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19年5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6年2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田龙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田龙辉在服刑期间曾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和原判确定的退赔义务。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田龙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累犯,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社会危害性较大,又未履行财产刑和原判确定的退赔义务,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龙辉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8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