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612民初1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陈圩华与黄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圩华,黄凯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1268号原告陈圩华。委托代理人茅永春,南通市通州区北兴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凯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圩华与被告黄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圩华于2016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圩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圩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陈圩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鹏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马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