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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1财保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13

案件名称

重庆市璧山区源铨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瑞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璧山区源铨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重庆市瑞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1财保94号申请人重庆市璧山区源铨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城街道远林一街5号幢附19号。机构代码:57896101-9。法定代表人朱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万平,重庆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市瑞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梁山镇仁和街92号。法定代表人龚鲜明。本院审理申请人重庆市璧山区源铨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瑞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重庆市璧山区源铨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市瑞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秀山县洪安中学的工程款120000元进行冻结,并以中国人民财产保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璧山区源铨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对被申请人重庆市瑞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在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洪安中学的工程款120000。申请保全费1120元,由申请人重庆市璧山区源铨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 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一十一日书记员 姜新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