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02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况源伟、杨钞与朱礼才、毛臣、达州市轻纺工业物资供销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源伟,杨钞,朱礼才,毛臣,达州市轻纺工业物资供销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2民初347号原告况源伟,男,生于1979年3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原告杨钞,男,生于1979年10月29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朱礼才,男,生于1964年6月28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毛臣,男,生于1980年7月28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第三人达州市轻纺工业物资供销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先德,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况源伟、杨钞与被告朱礼才、毛臣、第三人达州市轻纺工业物资供销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况源伟、杨钞于2016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况源伟、杨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况源伟、杨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况源伟、杨钞负担。审 判 长 姚亚林审 判 员 侯学全人民陪审员 张 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余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