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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2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况源伟、杨钞与朱礼才、毛臣、达州市轻纺工业物资供销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源伟,杨钞,朱礼才,毛臣,达州市轻纺工业物资供销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2民初347号原告况源伟,男,生于1979年3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原告杨钞,男,生于1979年10月29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朱礼才,男,生于1964年6月28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毛臣,男,生于1980年7月28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第三人达州市轻纺工业物资供销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先德,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况源伟、杨钞与被告朱礼才、毛臣、第三人达州市轻纺工业物资供销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况源伟、杨钞于2016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况源伟、杨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况源伟、杨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况源伟、杨钞负担。审 判 长  姚亚林审 判 员  侯学全人民陪审员  张 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余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