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执字第043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祖斌与陶学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祖斌,陶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园执字第043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祖斌。被执行人陶学文。申请执行人祖斌与被执行人陶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5)园民初字第042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陶学文尚欠原告祖斌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10000元,两项费用合计2010000元,该2010000元款项被告陶学文于2015年12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祖斌;二、上述款项支付后,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00元,由被告陶学文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陶学文于2015年12月15日前连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祖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祖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和证券持有状况,经查:被执行人陶学文有银行存款7522.03元,此款本院已扣划,并缴付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陶学文名下有位于苏州工业园区海悦花园五区2幢105、106室、金邻苑3商幢101、102室房地产四套,位于苏州市学士街1-13号胥门路2-12号402、501、504室房地产三套,位于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横泾街道中市路3号、吴中区越溪街道越湖路1111号20幢101、103、104室房地产四套,吴江区松陵镇仲英大道789号-107商铺一套,上述房地产均设定有其他债权人的抵押债权,且由其他法院在先查封,本院已作轮候查封,因吴中法院已启动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祖斌已向该院申请参与分配;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陶学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执行标的2021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裁定书、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园民初字第042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如审 判 员 牛军代理审判员 陈谚二0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姚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