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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81民初字第1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钟平与庄正卿、刘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平,庄正卿,刘雪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字第1418号原告:钟平,男,198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巢湖北路城市。被告:庄正卿,男,197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卧牛路市。被告:刘雪芳,女,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平诉被告庄正卿、刘雪芳民间借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向原告钟平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但原告钟平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递交减、缓、免案件受理费申请。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付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秦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