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民初10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陈某甲、陈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1074号原告:黄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应道秧,宁波市云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应峥峰,宁波市云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甲,居民。被告:陈某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甲、陈某乙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黄某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王 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爱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