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2执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朱凤霞申请白春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凤霞,白春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2执739号申请执行人朱凤霞,女,59岁,汉族,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白春英,女,43岁,蒙族,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朱凤霞申请白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22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6年3月28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22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齐宏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包啸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