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执3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宋X与毛X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X,毛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3003号申请执行人宋X,女,1962年8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毛X,男,1962年1月23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初字第27682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毛X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毛X接到��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毛X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毛X的银行存款。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毛X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毛X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毛X财产以人民币360387元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执行费5305.81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晓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