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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民初1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张明与陈长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陈长秀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1560号原告张明被告陈长秀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与被告陈长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于2016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明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明负担。审判员  宗卫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常蓉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