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6行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张立君与虞城县公安局、商丘市公安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君,虞城县公安局,商丘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426行初7号原告张立君。委托代理人高承才,北京市中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虞城县公安局。地址:虞城县嵩山路中段北侧。法定代表人余方生,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反,虞城县公安局法制大队民警。委托代理人翟磊,虞城县公安局刑警一中队中队长。被告商丘市公安局。地址: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南段。法定代表人许大刚,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翟洪博,商丘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副支队长。委托代理人孙凤仙,商丘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民警。张立君诉虞城县公安局、商丘市公安局信息公开申请一案,于2016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立君以虞城县公安局已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行使诉权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立君负担。审判长 王相云审判员 王学献审判员 刘玉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永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