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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仲执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王正都与唐道琼郭建飞等国内仲裁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正都,郭建飞,郭鹏飞,唐道琼,重庆飞牧农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仲执字第989号申请执行人:王正都,男,汉族。被执行人:郭建飞,男,汉族。被执行人:郭鹏飞,男,汉族。被执行人:唐道琼,女,汉族。被执行人:重庆飞牧农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建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正都与被执行人郭建飞、郭鹏飞、唐道琼、重庆飞牧农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2015)渝仲字第1675号仲裁裁决书一案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郭建飞、郭鹏飞、唐道琼、重庆飞牧农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王正都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渝五中法仲执字第98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恢复执行申请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航审 判 员  陈波代理审判员  王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谢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