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4民初4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代某某与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4748号原告代某某,男,1966年1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左某某,女,1966年5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诉被告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某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不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代某某撤诉处理。法官助理奚鹏审判员 周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顾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