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刑更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谭之强故意杀人罪刑期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刑更103号罪犯谭之强,现在湖北省宜昌监狱服刑。本院2006年12月11日作出(2006)宜刑初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谭之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864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2007年1月20日将罪犯谭之强交付执行。2009年12月11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鄂刑执字第115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谭之强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2年4月25日,本院作出(2012)鄂宜昌中刑执字第3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谭之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2月18日,本院作出(2013)鄂宜昌中刑执字第23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谭之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12月11日起至2026年10月10日止)。执行机关湖北省宜昌监狱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2015)鄂宜监减字第383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2016年3月16日受理后,于2016年3月18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5日内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宜昌监狱提出,罪犯谭之强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罪犯谭之强予以减刑一年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谭之强2013年12月18日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后,在最近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获得2013年第三季度、2014年第二季度、2014年第四季度、2015年第一季度、2015年第二季度5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四季度1次记功奖励,2013年度1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于2007年4月20日、2012年5月7日、2013年4月22日、2015年8月7日分别执行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款10000元、2500元、2500元、4000元。认定的依据有:罪犯累计分考核奖励审批表(6份)、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交纳罚没款赔偿款明细表及票据、同监所服刑人员证明(3份)、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表、罪犯评审鉴定表(2份)、监区长办公会提请减刑审核记录、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减刑假释基本条件审查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对宜昌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检察意见表。本院认为,罪犯谭之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之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即刑期自2009年12月11日起至2025年9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正强审 判 员 吴汉强代理审判员 郑桂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