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一初字第047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徐强顺与张拥军、杨仕贤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强顺,张拥军,杨仕贤,张忠宏,廖正虎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4795号原告:徐强顺。被告:张拥军。被告:杨仕贤。被告:张忠宏。被告:廖正虎。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强顺诉被告张拥军、杨仕贤、张忠宏、廖正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强顺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民事诉权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强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徐强顺负担。审 判 员 方结阳人民陪审员 刘顺莲人民陪审员 徐成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董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