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2民初1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郑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2民初1139号原告:郑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原告郑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华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舒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