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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2民初1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郑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2民初1139号原告:郑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原告郑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华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舒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