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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民初2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王孝生与相入培、相恒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孝生,相入培,相恒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2537号原告王孝生,居民。委托代理人秦彬,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相入培,居民。被告相恒朵,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孝生起诉被告相入培、相恒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孝生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孝生撤回对被告相入培、相恒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孝生负担。审 判 员 熊传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李 祥书 记 员 陆 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