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2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杜国同与长春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国同,长春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北汽车分公司,长春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540号原告:杜国同,男,1945年9月9日生,汉族,吉林大学教授,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文萃街6号2-4-1。委托代理人:杨波,吉林法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北汽车分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长春大街309号。负责人:庞宏伟,经理。委托代理人:邱泽林,该公司职员。被告:长春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新发路258号。法定代表人:申刚,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翀,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国同与被告长春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国同撤回对被告长春公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减半收取1262.5元,由原告杜国同负担。审 判 长 刘 爽代理审判员 曲 刚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丁文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