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302执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张宏斌与广向(陕西)化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宏斌,广向(陕西)化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2执398号申请执行人张宏斌。被执行人广向(陕西)化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宝劳人仲案字(2015)第500号裁决书受理执行张宏斌与广向(陕西)化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广向(陕西)化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共计14731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赵睿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易诗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