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2行审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旅顺环保局与玉祥水产场非诉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连市旅顺口区环境保护局,大连玉祥水产品养殖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212行审57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市旅顺口区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刘宝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杰敏。委托代理人刘晓蕾。被申请执行人大连玉祥水产品养殖场。投资人韩玉祥。申请执行人大连市旅顺口区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旅环罚决字〔2015〕03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大连市旅顺口区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为:当事人大连玉祥水产品养殖场烫菜锅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超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旅环罚决字〔2015〕031号行政处罚决定。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以下内容:缴付罚款壹万元整、加处罚款壹万元整。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行政处罚卷宗材料作为证据、依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上述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对其罚款壹万元及加处罚款壹万元的申请,本院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大连市旅顺口区环境保护局罚款一万元及加处罚款一万元的申请,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于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玉东审 判 员 张志敏人民陪审员 赵永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