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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3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赵粉粉诉被告陈彦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3民初239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住华池县城。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华池县城。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经亲朋好友劝解和好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1100元,原告赵某某负担300元,退付原告900元。代理审判员  张勇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牛盈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