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3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赵粉粉诉被告陈彦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3民初239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住华池县城。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华池县城。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经亲朋好友劝解和好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1100元,原告赵某某负担300元,退付原告900元。代理审判员 张勇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牛盈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