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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绛法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尚海军与王立民、朱陈良、杨成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海军,王立民,朱陈良,杨成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绛法执字第62号申请人尚海军,男,汉族。被执行人王立民,男,汉族。被执行人朱陈良,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成龙,男,汉族。山西省运城市绛县法院作出的(2014)绛商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立民、朱陈良、杨成龙共同偿还尚海军欠款18350元。诉讼费340元,执行费180元,共计1887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立民、朱陈良、杨成龙在你行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晓旭执行员  郝强强执行员  杨 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冬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