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081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周××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081刑初87号公诉机关灯塔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于2015年11月30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2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7日被本院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灯塔市看守所。灯塔市人民检察院以灯检公诉刑诉(2016)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灯塔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险峰、李金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23日,被告人周××在中国工商银行灯塔支行申请办理了该行卡号为6222370149044295的信用卡,前期周××使用该卡消费后能按期还款,但2015年2月后,其透支的2.3万元本金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未能归还。2015年12月1日,周××到案后归还涉案本息。案发后,被告人周××经传唤到案。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一款(四)项、二款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3日,被告人周××在中国工商银行灯塔支行申请办理了该行卡号为6222370149044295的信用卡,前期周××使用该卡消费后能按期还款。自2015年1月份至2月份,被告人周××透支人民币23000元本金未能按期还款。自2015年5月13日开始,中国工商银行灯塔支行工作人员多次向被告人周××催收该款,被告人周××以各种理由推脱,未能归还。2015年11月30日,被告人周××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对恶意透支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23000元本金的犯罪事实供认。2015年12月1日,被告人周××归还中国工商银行灯塔支行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2952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以下证据证实:(一)物证:信用卡,证实被告人周××从中国工商银行灯塔支行办理信用卡的事实。(二)书证:1、案件来源,证实该案由中国工商银行工作人员报案。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周××经公安机关传唤归案。3、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周××个人身份信息。4、信用卡申请材料、交易明细、银行电话催款材料,证实被告人周××在中国工商银行申请信用卡的相关材料,交易具体明细并透支人民币23000元,经中国工商银行工作人员催要透支款不还的事实。5、还款凭证,证实被告人周××归案后将透支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29527元全部返还的事实。(三)证人窦××的证言,证实其系中国工商银行工作人员,周××于2014年7月23日在中国工商银行灯塔支行办理信用卡,每个月5号还款,周××恶意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23000元,超过还款期限三个月以上,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电话及短信催收仍未归还的事实。被告人周××的供述与辩解:我在中国工商银行灯塔支行办理了信用卡,卡办下来后就开始取钱,取了5、6次,期间还了几次,共还款大约7000元钱左右,最后剩下23000元钱未还,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后银行工作人员多次以电话形式催款,后来银行工作人员来灯塔找我催要款,我还是始终没有还。以上证据,相互印证,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在中国工商银行灯塔支行办理信用卡后,使用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人民币23000元,数额较大,且经中国工商银行灯塔支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属于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周××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归案后将透支的本金及利息全部返还银行,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金融管理秩序,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周××的刑期从2016年4月7日起至2016年8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代理审判员 杜丽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海霞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