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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2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徐双诉被告于娇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2民初267号原告:徐某某,住所地磐石市。被告:于某某,住所地靖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长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茹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