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2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徐双诉被告于娇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2民初267号原告:徐某某,住所地磐石市。被告:于某某,住所地靖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长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茹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