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民初字第1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赵晨与申华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晨,申华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1377号原告赵晨,男,汉族。被告申华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赵晨诉申华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赵晨负担。审 判 长 李龙人民陪审员 梁玉人民陪审员 范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武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