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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襄民初字第1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赵晨与申华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晨,申华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1377号原告赵晨,男,汉族。被告申华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赵晨诉申华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赵晨负担。审 判 长  李龙人民陪审员  梁玉人民陪审员  范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武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