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5行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九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九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105行初48号原告南京九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爱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傅新军,南京九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朱志宏,局长。委托代理人史玉波,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九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南京九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来院称已达到诉讼目的,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京九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提出的撤诉请求,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九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九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国荣审 判 员 王 娟人民陪审员 张敏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东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