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1民初9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彭明玉与大足区龙岗街道西禅10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明玉,龙岗街道西禅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十居民小组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930号原告:彭明玉,女,195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代理人:陈圣伦,重庆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岗街道西禅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十居民小组(无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西禅10组。代表人:刘体均,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明玉诉被告龙岗街道西禅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十居民小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明玉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明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彭明玉负担。审判员 张存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