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执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郝银光与白全利人格权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银光,白全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执436号申请执行人郝银光,男,196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公交三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南开区密云路雅宣园4-2-502,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63********。被执行人白全利,男,195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天津市南开区双峰道东风巷*****号,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53********。原告郝银光与被告白全利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南民初字第4495号判决书:判令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2182.7元;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78.3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判决书规定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白全利的银行账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4495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建平审判员 张保群审判员 迟雪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袁 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