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民初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岳翠翔与张学兵、年青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翠翔,张学兵,年青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26民初446号原告:岳翠翔,汉族,1986年12月16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张学兵,汉族,1972年4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年青玉,汉族,1981年4月16日出生,农民,现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岳翠翔诉被告张学兵、年青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余建国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翠翔、被告年青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学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岳翠翔诉称:2015年11月18日,张学兵向我借款10万元,并给我出具借条一份,由年青玉为其担保。此后,我多次索要借款本金及利息,而张学兵、年青玉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搪塞,至今分文未还。为此,请求依法判令张学兵立即偿还我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本金付清之日止);年青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学兵未提供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年青玉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其庭审中辩称:担保是事实,张学兵说有工程,他会来还这个钱的。岳翠翔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成立提交了如下证据及年青玉的质证意见:一、岳翠翔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其身份情况。二、借条一张。用以证明张学兵于2015年11月18日向岳翠翔借款10万元,双方未约定利息,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年青玉为张学兵借款提供担保。张学兵、年青玉至今未还款。年青玉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年青玉针对自己的抗辩未提交证据。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岳翠翔提交的证据一、二,因年青玉无异议,且与本案有关联性,张学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权利,故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和当事人庭审中的陈述,查明如下事实:2015年11月18日,张学兵向岳翠翔借款10万元,双方未约定利息,但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由张学兵出具借条给岳翠翔。年青玉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借款后,年青玉付给岳翠翔3000元。2016年2月17日,岳翠翔诉讼来院,要求判如所请。审理中,岳翠翔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张学兵偿还借款9.7万元,年青玉承担连带责任,放弃利息部分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张学兵向岳翠翔借款10万元及双方约定2015年12月31日归还借款和年青玉已付给岳翠翔3000元的事实,有张学兵出具给岳翠翔的借条和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故对岳翠翔要求张学兵偿还借款9.7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岳翠翔放弃要求张学兵、年青玉给付利息,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年青玉为张学兵担保向岳翠翔借款,双方未约定担保方式及担保范围,因此,年青玉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对全部借款承担保证责任,故对岳翠翔要求年青玉承担归还借款本金9.7万元连带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年青玉偿还该笔借款后,有权向借款人张学兵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学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岳翠翔借款9.7万元;二、被告年青玉对被告张学兵借原告岳翠翔9.7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张学兵、年青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余建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朱 伟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