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0624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南漳县环境保护局与杨卫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漳县环境保护局,杨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0624执126号申请执行人南漳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苗圃路17付2号。法定代表人江蛟,南漳县环境保护局局长。被执行人杨卫东。南漳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杨卫东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2016)鄂0624行审52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南漳县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协调沟通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期限不受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秦少俊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远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