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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民初10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陈伟嵩与张飚、林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嵩,张飚,林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02民初1095号原告陈伟嵩,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夏凡、卢红云,福建金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飚,男,196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林玲,女,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陈伟嵩与被告张飚、林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章莹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伟嵩的委托代理人卢红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飚、林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伟嵩诉称,原告陈伟嵩与被告张飚系朋友。2013年12月12日,被告张飚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4700元。当日,被告张飚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2015年11月,原告要求被告张飚返还借款,但被告张飚未返还。该笔债务发生在被告张飚和被告林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张飚、林玲返还原告借款本金4700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张飚、林玲经本院依法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起诉状副本及举证材料后,未向本院递交答辩状,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陈伟嵩与被告张飚系朋友。二被告系夫妻。2013年12月12日,被告张飚向原告陈伟嵩借款4700元。同日,被告张飚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原告与被告张飚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借款后,被告张飚未返还借款。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原告陈伟嵩提供的借条一份以及原告陈伟嵩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张飚向原告陈伟嵩借款,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被告张飚未及时返还借款,显属违约,应限期归还。被告张飚在与被告林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原告陈伟嵩债务,该债务应认定为被告张飚、林玲共同债务,原告陈伟嵩依法有权就该共同债务向被告张飚、林玲主张权利。现原告陈伟嵩要求被告张飚、林玲返还借款本金4700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即2016年2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被告张飚、林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飚、林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伟嵩借款本金4700元,并支付以本金4700元、自2016年2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飚、林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章    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明燕(代)附:一、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帐户时,应当在转入或存入后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将诉讼费缴交至法院指定的诉讼费帐户,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履行款帐户(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17×××01)诉讼费缴交帐户(开户行:福建海峡银行龙岩分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10×××01)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新罗区法院财务咨询电话:0597-28903300597-2890331二、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三、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