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9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刘宏磊与铜陵正明五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宏磊,铜陵正明五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933号原告:刘宏磊,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被告:铜陵正明五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杜义琳,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鲍克群,安徽克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宏磊诉被告铜陵正明五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宏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宏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14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刘宏磊承担。审判员 姚 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包利霞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