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4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李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某某,李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4执171号申请执行人谭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黄某某。申请执行人谭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初字第010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某偿还款借款1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由被执行人黄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某某外出未归,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黄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63元。执行中,被执行人黄某某已交纳执行款10000元,该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对申请执行人主张逾期还款的利息,经双方协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63元,被执行人黄某某已交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010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新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龚武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