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民终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黄德洋与李月娥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月娥,黄德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民终6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月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德洋。委托代理人孟婉秋,连云港市赣榆区赣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月娥因与被上诉人黄德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5)赣城商初字第0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李月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李月娥的上诉按照自动撤回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由上诉人李月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丹审 判 员 周兴国代理审判员 张 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宇辉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