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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民初字第170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李鑫与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鑫,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民初字第17063号原告李鑫,男,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被告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14号8306室。原告李鑫与被告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李鑫诉称:2014年12月29日,李鑫与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咖啡陪你公司)签订《CAFFEBENE合资店投资转让协议》,根据协议咖啡陪你公司应配合李鑫将其持有的50%的股份变更登记至李鑫名下,但在李鑫支付股权转让款后,咖啡陪你公司失去联系,变更事宜至今无法办理。现李鑫起诉,要求将登记在咖啡陪你公司名下的北京雨城小镇餐饮有限公司50%的股权变更至李鑫名下。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本案中李鑫直接以咖啡陪你公司作为被告起诉,要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鑫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泽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杜 梦 关注微信公众号“”